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游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江婉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