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61號原告 陳宗男 訴訟代理人 陳冠傑 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雅 訴訟代理人 簡恒鵬
許華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