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衛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衛字第4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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