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833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如

葉○福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文玲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8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葉○如陳報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

法官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宇皞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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