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8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葉○如
葉○福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文玲 律師
林辰彥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8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葉○如陳報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
法官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宇皞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