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証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見已經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謝佩玲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