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雷柯彩鳳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雷文豪 原告 雷甫林
雷文華 雷文萍 被告 洪光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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