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原告 賴松義 被告 周潘麗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潘麗卿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以107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時瑋辰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