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保險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曉螢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8,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