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豐原簡易庭於113年2月21日審理「113年度豐國簡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豐原簡易庭法官楊嵎琇、書記官蔡伸蔚、曾仁勇迴避,經本院於113年3月14日以113年度沙簡聲字第6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官 何世全

               法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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