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良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更㈠字第36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0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4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另案臺灣大陸條例士林地院審理中」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