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霖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並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3月
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2
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志安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