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 顏弘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蔚宜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7日106年度訴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8,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