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6號原告 鄭明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昌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亦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先依原告所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合約書買賣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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