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湖補字第138號原告 潘傑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世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