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 鄭俊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7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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