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1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196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子紘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相對人係林子「紘」或林子「翃」。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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