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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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長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月嬌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86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