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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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原告志善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勝忠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吳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勝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95年12月15日以「外轉式馬達之定子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後,發給新型第M31337
5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
1項第1款、第4項及第108條準用第26條第3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並無上開規定情形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經提起訴願後,遭駁回訴願,參加人猶未甘服,乃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前於99年8月12日以99年度行專訴字第37行政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其後原告於99年9月6日提送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准予更正,重行審查上開舉發案。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規定情形,乃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行政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參酌首開說明,爰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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