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號上訴人 郭世文 被上訴人 葉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23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2紙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0年12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