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順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順達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緝字第29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6月2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電子菸補充液),均含禁藥尼古丁(Nicotine)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
6年9月4日FDA研字第1060023289號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
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品項及數量之電子菸補充液,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尼古丁成分,屬於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9月4日FDA研字第1060023289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查(偵字第12937號卷第18頁中第1-12、16、17項、第20-25頁),且係被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輸入之禁藥,此為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電子菸補充液之品項│數量及單位│├──┼─────────────────┼─────┤│1│onehit(myman)│21盒│├──┼─────────────────┼─────┤│2│Onehit(rocketman)│5盒│├──┼─────────────────┼─────┤│3│lazarusvintage(compass)│30瓶│├──┼─────────────────┼─────┤│4│lazarusvintage(trinityreserve)│31瓶│├──┼─────────────────┼─────┤│5│Frenchee│11瓶│├──┼─────────────────┼─────┤│6│Frenberry│6瓶│├──┼─────────────────┼─────┤│7│Frenapple│12瓶│├──┼─────────────────┼─────┤│8│UNICAKE│7瓶│├──┼─────────────────┼─────┤│9│UNICOCO│12瓶│├──┼─────────────────┼─────┤│10│UNINUTS│4瓶│├──┼─────────────────┼─────┤│11│LAVA(watermelon&Strawberry)│1瓶│├──┼─────────────────┼─────┤│12│VITALITY(Melon&ICE)│1瓶│├──┼─────────────────┼─────┤│13│TROPICCLOUD(lycheepeach)│9瓶│├──┼─────────────────┼─────┤│14│UNIAPPLE│9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