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09號抗告人 謝國誠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86號),復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謝國誠就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其抗告不合法(逾期)為由駁回其抗告後,抗告人不服該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10年度台抗字第286號裁定駁回。依前開說明,抗告人已不得再為抗告,其猶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法官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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