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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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鎮愷 債務人 張玟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69元,及其中11,031元自民國100年8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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