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1月1日起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