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4178號上訴人 陳奕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66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6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陳奕翰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情形,僅泛稱:因無法律專業素養,唯有坦誠認錯之心態,於法院審理中更無飾詞狡辯,審判程序坦承自白認罪,請法院行再造之恩,賜予輕判;又上訴人是配合警方調查,自承自願接受警方採尿云云,然員警如何對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已有確切之依據,上訴人應係自白,與刑法所規定之自首要件不合,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略稱:本件未依自首認定,且本件無採尿必要等語。經核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原判決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一節,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段景榕法官張智雄法官陳世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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