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千8百元,由被告即具保人甲○○繳納現金1千8百元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
二、茲以被告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有卷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傳票回證,拘票、員警拘提報告書、戶籍謄本、同署通知函(通知被告即具保人到案執行)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4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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