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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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09號聲報人 劉對妹 即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報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報人未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
一、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三、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之證明文件。
四、資產負債表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公告茲限聲報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純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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