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國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高等法院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有關請求回復原狀部分,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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