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丘淑娟 被告 楊雅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簡字第42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陳美芳法官張瀞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