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5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杭蓁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杭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