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3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丞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丞皓自民國109年8月底初某日,以其所持用手機內之通訊軟體微信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李傑 」為好友後,受綽號「李傑」之人邀約,加入3人以上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詐騙集團,負責依綽號「李傑」之人指揮、前往便利超商領取內含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帳戶資料之包裹,並將領取之人頭帳戶資料放置於指定地點或轉寄予詐騙集團內之不詳成員,約定領取每件包裏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被告及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21日15時33分許,佯為招募人力公司業者以臉書傳兼職訊息予 楊清文 ,向其稱兼職須先寄送存摺及提款卡審核,致楊清文將其母 卓佳蓉 所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卓佳蓉郵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以店到店寄送之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安港門市(涉嫌詐欺楊清文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24號判決無罪確定)。嗣綽號「李傑」之人於同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指示被告前往上址便利商店領取包裹,被告遂於109年8月30日19時57分許,騎乘機車至上址便利商店領取內含卓佳蓉郵局帳戶資料之包裹後,將包裹拿至臺中市大甲區家樂福置物櫃,並設定密碼之方式告知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取。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卓佳蓉郵局帳戶資料後,於109年8月29日佯為臭味滾公司之客服人員,致電告訴人 程采萱 ,向其佯稱所購買的貓砂誤點成批發購買,需依其指示匯款解除,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9年8月30日22時58分許、23時許,分別匯款2萬9988元、2萬9985元至卓佳蓉郵局帳戶,並經詐欺集團成員提領。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17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前開對告訴人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613號起訴,並於111年6月29日繫屬於本院,有臺中地檢署111年6月29日中檢永露111偵21613字第1119070693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可證。惟查,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1月6日起訴,並於109年11月23日繫屬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23日北檢欽金109偵27812字第1099097452號函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文戳、109年度偵字第27812號、第28178號、第28216號起訴書可參,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後,兩造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467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該案經被告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111年5月4日 院彥刑 簡110上訴3467字第1110202872號函、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無訛,是被告被訴對告訴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核屬重複起訴,且本院受理本案此部分起訴既繫屬在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應為前案之起訴效力所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