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23號聲請人 李麗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子瑩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6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5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40000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17000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17000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870006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68000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07000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