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69號原告 王鵬智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 律師被告 林彥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18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徐煥淵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