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銘秀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之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槍奪未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係受刑人徐銘秀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之罪,依該案刑事判決書所載,該罪罪名應係搶奪未遂罪,惟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12之罪名欄記載為「竊盜」,是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上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宜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容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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