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15號原告 徐秋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書記官江慧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