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65號聲請人 林姿妤 相對人 許蕙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