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290號上訴人 宋璧瓊 被上訴人 李丕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分別就其本訴及反訴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共3,000元)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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