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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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8月、5月,並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鈞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6日送監接續執行,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在99年10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6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41962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0年4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2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