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7號原告 賴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南榮 、研究所法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魏南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被告「研究所法醫」之真正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共有魏南榮及研究所法醫2人,而起訴狀雖記載被告魏南榮之送達址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然被告魏南榮已經法務部同意辭職,自民國00年0月
0日生效,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月14日基檢達人字第0990500236號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魏南榮已未在該檢察署任職,原告自應查報被告魏南榮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以送達文書;又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研究所法醫」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地址,未載明該名法醫之真正姓名,無從確認被告之身分,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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