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共同選任辯護人楊國煜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十四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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