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庭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