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