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受刑人於民國102年2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復於
106年4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4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2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
9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62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