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抗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號抗告人 陳韻琪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該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107年2月12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確定。是依上開規定,自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