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028號聲請人 李彬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文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經查票號CH781262號本票到期日更改未經依法簽名或蓋章(按捺指印不生票據法上簽名或蓋章之效力),其到期日應為民國106年1月15日。故請表明該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請分別表明各本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據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故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四、經核票號CH781265、CH781266、CH781267、CH781268、CH781269、CH781270、CH781271、CH781272號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撤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