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0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38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5842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陸月。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於98年2月9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7年,又原裁定附表編號3至4之罪,於98年3月30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另原裁定附表編號5至6之罪,於98年3月24日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1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應僅有上開5罪經判決確定,但依原裁定附表編號1、2之記載,卻認受刑人係分別犯有期徒刑16年、15年6月,重覆分論二刑,誤認受刑人係犯6罪,恐有誤植,故原裁定有於法未合之處,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判決、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此所謂外部界限係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事由,內部界限則指前裁定所確定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2號案件,確經本院於98年2月9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刑事判決,認受刑人販賣第一級毒品二次,分別處有期徒刑16年、15年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後於98年2月9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受刑人認其上開之罪,僅判處一罪云云,尚有誤會。
(二)惟受刑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6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等情,已如上述,再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3月30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又如附表編號5、6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8年3月24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11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一節,亦有上開刑事判決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6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0年,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較上述應執行之總和為重,有失衡平。亦即上開3項應執行之刑如接續執行,其刑期合計為19年10月,不能因檢察官就該6罪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即加重受刑人原應接受執行之刑期,是原審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顯然不利於受刑人,難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法律秩序無違,原裁定並未說明有何為此裁量之特殊情由,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昭折服。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裁定既屬違法,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更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02.12│96.02.13│97.06.0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086號│字第5086號│字第307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98年度訴緝字第116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13│98.01.13│98.03.3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4號│98年度訴緝字第11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2.09│98.02.09│98.04.13│├─┴──────┼──────────┼──────────┼──────────┤││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備註│2583號│執字第2583號│執字第59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6.05│97.03.04│97.03.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072號│字第2730號│字第273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16號│98年度訴緝字第115號│97年度訴緝字第115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30│98.03.24│98.03.2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訴緝字第116號│98年度訴緝字第115號│98年度訴緝字第1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4.13│98.04.13│98.04.13│├─┴──────┼──────────┼──────────┼──────────┤││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8年度││備註│5968號│執字第5842號│執字第5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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