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0號原告 江宜臻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創建櫥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霜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5月18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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