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被告辛○○
庚○○丁○○己○○壬○○戊○○丙○○
之5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惟查,原告主張系爭地上權設定有無效之原因,而依據民法第767條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故原告所主張之塗銷系爭地上權,係以使其所有權歸於圓滿狀態,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民事訴訟費用第第4條第2項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6,000元(6,400元×1,390平方公尺=8,896,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87,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映佐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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