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高義欽 被告 李淑姿
劉哲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