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德建 選任辯護人 凃莉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上重更(四)字第15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蘇德建將原限制住居之處所變更為如附表所示之地址。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爰聲請人即被告蘇德建目前之戶籍地住所(新北市○○區○○路○○號15樓),係大兒子 蘇書弘 所有之住宅,惟蘇書弘近期決定要將該住宅出售,並訂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底交屋予買家。因聲請人與配偶年事已高,故將搬至聲請人二兒子 蘇書正 之戶籍地住所(臺北市○○○路○段○○○○○號2樓)共同居住,惟聲請人因涉本案訴訟而遭限制出境與住居,若無鈞院之允准,戶政機關無法同意聲請人變更戶籍地。為此,聲請准許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等語。
二、經查:
(一)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7月31日以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准以新臺幣伍佰萬元具保後免予羈押,並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於如附表所示住處(按即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2樓)」,其後本院97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案件審理期間,於97年2月18日具狀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臺北縣新店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下同)寶強路29號15樓」,並經本院裁定准予變更,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刑事陳報狀、本院97年2月25日院通刑宙97矚上重更(一)4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卷(一)第169-178頁、本院97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卷(一)第49、54頁)。
(二)按法院對於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其目的在確保被告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是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有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之需要時,如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且無違反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之意旨,基於對基本權利之干預應選擇最小侵害之手段,倘不妨害上開強制處分之目的,自應予准許。
(三)查本件被告蘇德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戶長為蘇德建、蘇書正之戶籍登記簿謄本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3-4頁),且其所擬變更之限制住居處所,對於日後被告應訊及收受相關訴訟文書並不致產生窒礙,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經核為有理由,爰准許變更其限制住居之處所為如附表所示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楊智勝法官吳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表:
┌───────┬───────────────────┐│原限制住居地址│新北市○○區○○路○○號15樓│├───────┼───────────────────┤│准予變更之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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