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國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國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部分,因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3日│102年9月8日│101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2年度速│桃園地檢102年度速│桃園地檢102年度撤││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668號│偵字第4706號│緩偵字第411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02年度桃交簡字第││實││1676號│2082號│2750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9日│102年10月3日│103年1月14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02年度桃交簡字第│102年度桃交簡字第││判││1676號│2082號│2750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3日│103年1月6日│103年2月12日│├──┴────┼─────────┼─────────┼─────────┤│備註│桃園地檢102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80號(併案│字第2043號(併案通│字第3361號│││通緝中)│緝中)││└───────┴─────────┴─────────┴─────────┘